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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风机能效标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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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总则

1.1 本规则依据《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 法》)制定。

1.2 本规则适用于一般用途离心通风机、一般用途轴流通风机、 工业锅炉用离心引风机、电站锅炉离心式通风机、电站轴流式 通风机、暖通空调用离心通风机、前向多翼离心通风机能源效 率标识(以下简称标识)的使用、备案和公告。 

不适用于空调用管道型通风机、箱型通风机、无蜗壳离心 式通风机及防爆等其他用途和特殊结构的通风机。

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

2.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,长度为 66 mm,宽度为 45 mm

2.2 标 识 名 称 为 : 中 国 能 效 标 识 ( 英 文 名 称 为 CHINA ENERGY LABEL),包括以下内容: 

1)生产者名称(或简称); 

2)规格型号; 

3)能效等级; 

4)效率(ηrηe)(%); 

5)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; 

6)能效信息码; 

7)能效“领跑者”信息(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“领跑者”目录的产品)。

2.3 标 识 样 式 示 例 见 附 件 1 , 可 从 “ 中 国 能 效 标 识 网 ”(www.energylabelrecord.com)下载。

3 能源效率检测

3.1 效率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的检测方法应依据 GB 19761 的现行有效版本。

3.2 《通风机能源效率检测报告》(以下简称检测报告)的格 式 见 附 件 2 , 可 从 “ 中 国 能 效 标 识 网 ”(www.energylabelrecord.com)下载。

3.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,或者委托依法 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,对产品进行检测,并依 据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,确定产品能效等级。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,应 保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 的能力,应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,检验检测设备应按照有 关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,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。 出具检测报告的实验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能效能力验证 或比对并取得合格结果,以保证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。

3.4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,应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 证明材料(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、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), 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,还应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;

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,应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 资质认定证书复制件。 授权机构应对生产者和进口商使用的能效标识及产品能效 检测报告进行核验。

4 标识信息的确定

4.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 使用者。

4.2 规格型号应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。

4.3 能效等级和效率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应依据 GB 19761 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。标识标注的效率应不 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。被测产品的效率应能满足标识 上的标注值。

4.4 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指 GB 19761 的现行有 效版本。

4.5 生产者或进口商在备案时由标识信息系统直接生成产品能 效信息码。

4.6 列入国家能效“领跑者”目录的产品,应标注能效“领跑 者”信息。

5 标识的印制、加施和展示

5.1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通风机均应加施标识。

5.2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,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。

5.3 标识应采用 80 克及以上铜版纸或能达到同等效果的其他 耐久性材质印制。

5.4 标识应粘贴、悬挂或固定在通风机明显部位,并在产品包 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。产品通过网络商品交易的, 还应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。

5.5 加施在通风机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 2 条的规定,图案、 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。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 2.1 条规定 的基础上按比例放大。

5.6 在产品包装物、说明书、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 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标识,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,纸质版可 以单色印刷,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。

5.7 列入国家能效“领跑者”目录的产品,在目录发布 30 日 后出厂的产品应使用包含能效“领跑者”信息的能效标识。

6 标识的备案

6.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按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。按 GB 19761 的现行有效版本所规定的产品分类范围,相同类型的通 风机依据压力系数、比转速、轮毂比、机号等划分备案单元。 同一单元效率(ηr ηe)相同的产品在备案时提交一份主检型号 检测报告,其他型号可不再提交检测报告。

6.2 生产者、进口商应向授权机构申请备案,并同时在“中国

能效标识网(www.energylabelrecord.com)上填写《通风机能 源效率标识备案表》(见附件 3)等《办法》所规定的相关备 案材料。 备案材料应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6.3 产品标识内容发生变化时,应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。

6.4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 6.2 条要求的,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 或进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更换已使用的标识。

6.5 外文材料应附有中文译本,并以中文文本为准。

7 标识的公告

7.1 授权机构应撤销能效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相关 备案信息并及时公告。

7.2 授权机构应建立产品信息数据库,向生产者、消费者和监 管部门等提供产品信息查询服务,及时公告标识的核验和监督 检查情况。

7.3 企业、消费者等相关方可通过以下方式对标识违规情况进 行投诉和举报: 电话/传真:(010)58811745/58811714; 网络:“中国能效标识网” (www.energylabelrecord.com)。 


通风机能源效率标识样式示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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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离心通风机、轴流通风机应选用通风机能源效率标识样式 和规格中的图 1 样式,外转子电动机直联传动型式的前向多翼 离心通风机应选用通风机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中的图 2 样式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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