永磁同步电动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
1 总则
1.1 本规则依据《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 制定。
1.2 本规则适用于连续工作制的一般用途或防爆用途永磁同步电动 机的能源效率标识(以下简称标识)的使用、备案和公告。
包括:
(1)50 Hz 三相交流电源供电,电压等级为 1 140 V 及以下, 额定功率为 0.55 kW~1 000 kW,极数为 2 极~16 极的异步起动三 相永磁同步电动机;
(2)50 Hz 三相交流电源供电,电压为 3 kV(3.3 kV)和 6 kV、10 kV,冷却方法为 IC81W、IC86W、IC71W(IC3W7)、IC 411、IC416、IC511、IC611、
IC616、IC516、IC666,额定功率为 2 00 kW~2 000 kW,极数为 4 极~12 极的异步起动三相永磁同步 电动机;
(3)变频电源供电,电压为 1 140V 及以下,额定功率为 0.55 kW~1 250 kW,额定转速为 45 r/min~6 000 r/min 的变频调速永磁 同步电动机;
(4)变频电源供电,电压为 3 kV(3.3 kV)和 6 kV、10 kV, 冷却方法为 IC81W、IC86W、IC71W(IC3W7)、IC411、IC416、IC511、IC611、
IC616、IC516、IC666,额定功率 200 kW 及以上, 额定转速 45 r/min~3 000 r/min 的变频调速永磁同步电动机;
(5)变频电源供电,电压为 1 140V 及以下,额定功率为 0.55 kW~110 kW 电梯用永磁同步电动机。
注:电梯用永磁同步电动机不限于连续工作制。
不适用的电动机主要包括:
(1)与其它设备(如泵、风扇、压缩机、减速箱等)完全嵌 合而不能单独分离测试的电动机;
(2)制动装置不能拆除且不能采用单独电源供电的电动机;
(3)伺服电机(非连续工作制);
(4)出于安全需要和特定设计(如增强密封)制造的防爆电动机。
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
2.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,长度为 45 mm,宽度为 30 mm。
2.2 标识名称为:中国能效标识(英文名称为 CHINA ENERGY LABEL)。
异步起动三相永磁同步电动机能效标识包括以下内容:
(1)生产者名称(或者简称);
(2)规格型号;
(3)能效等级;
(4)效率(%);
(5)额定功率(kW);
(6)极数;
(7)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;
(8)能效信息码。
变频调速永磁同步电动机、电梯用永磁同步电动机能效标识包 括以下内容:
(1)生产者名称(或者简称);
(2)规格型号;
(3)能效等级;
(4)效率(%);
(5)额定功率(kW);
(6)额定转速(r/min);
(7)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;
(8)能效信息码。
2.3 标 识 样 式 示 例 见 图 1~ 图 4 , 可 从 “ 中 国 能 效 标 识 网 ” (www.energylabel.com.cn)下载。





注 1:图 1 为异步起动三相永磁同步电动机能效标识标准样式,如产品铭牌上 有规格型号、效率、额定功率和极数等相关信息,可选用图 2 简易样式。
注 2:图 3 为变频调速永磁同步电动机和电梯用永磁同步电动机能效标识标准 样式,如产品铭牌上有规格型号、效率、额定功率和额定转速等相关信息,可选用 图 4 简易样式。
3 能源效率检测
3.1 效率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的检测方法应依据 GB 30253 的 现行有效版本。
3.2 检测实验室应在“中国能效标识网”(www.energylabel.com.cn) 上填写备案信息,下载系统生成的能源效率检测报告,并加盖单位
公章后上传至系统。《永磁同步电动机能源效率检测报告》(以下 简称检测报告)模版可从“中国能效标识网”下载。
3.3 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,或者委托依法取 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,对产品进行检测,并依据能源 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,确定产品能效等级。
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者进口商,应保 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 力,应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,
检验检测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,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。出具检测报告 的实验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能效能力验证或比对并取得合 格结果,以保证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。
3.4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,应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明 材料(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、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),已经获 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,还应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;
利用第三 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,应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 复制件。 授权机构应对生产者或者进口商使用的能效标识及产品能效 检测报告进行核验。
4 标识信息的确定
4.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。
4.2 产品规格型号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。
4.3 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为 GB 30253 的现行有效版本。
4.4 能效等级和效率等应依据 GB 30253 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 告确定。能效标识标注的效率应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。 产品的效率应能满足能效标识上的标注值。
4.5 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在备案时由能效标识信息系统直接生成产 品能效信息码。
5 标识的印制、加施和展示
5.1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永磁同步电动机均应加施标识。
5.2 生产者或者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,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。
5.3 标识应采用 80 克及以上铜版纸、金属或能达到同等效果的其它 耐久性材质印制。
5.4 标识应粘贴、悬挂或固定在永磁同步电动机明显部位,并在产 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。产品通过网络商品交易的, 还应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。
5.5 加施在永磁同步电动机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 2 条的规定, 图案、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。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 2.1 条规 定的基础上按比例放大。
5.6 在产品包装物、说明书、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 告宣传中使用的标识,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,纸质版可以单色印 刷,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。
6 标识的备案
6.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。类型、结构相 同的产品,每个系列按机座号或功率等技术参数划分备案单元,备案单元划分见表 1~表 3。
相同备案单元的产品填写一份备案表,提交规定规格型号的检 测报告,其它规格产品可不提交检测报告。



注 1:低压为电压 1 140 V 及以下,高压为 3 kV(3.3 kV)和 6 kV、10 kV;
注 2:产品型号以机座号命名时,按中心高 H 划分备案单元,其他命名方式按 额定功率 P 划分备案单元;
注 3:类型、结构包括产品名称、产品系列号、机座结构、电动机转子结构(内、 外转子)、外壳防护等级、冷却方法等;
注 4:变频调速永磁同步电动机额定转速范围为 45 r/min-6000 r/min,GB 30253-2024 中表 3-表 28 未列出额定转速和额定功率的变频调速永磁同步电动机, 其效率值由线性插值法确定。
6.2 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应向授权机构申请备案,在“中国能效标识 网”(www.energylabel.com.cn)上填写备案信息,提供《办法》所 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。
《永磁同步电动机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》模 版可从“中国能效标识网”下载。备案材料应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6.3 产品标识内容发生变化时,应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。
6.4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 6.2 条要求的,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者 进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更换已使用的标识。
6.5 外文材料应附有中文译本,并以中文文本为准。
7 标识的公告
7.1 授权机构应建立产品信息数据库,向生产者、消费者和监管部 门等提供产品信息查询服务,及时公告能效标识的核验和监督检查 情况。
7.2 授权机构应撤销能效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相关备案 信息并及时公告。
7.3 企业、消费者等相关方可通过以下方式对标识违规情况进行投 诉或举报: 电话/传真:(010)58811745/58811714; 网络:“中国能效标识网”(www.energylabel.com.cn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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